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11 日)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辦理 AED 安心場所之認證。

設置 AED 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接受 AED 相關訓練者,得向地方衛 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認證,通過認證者,核發證書(樣式如附件四),其 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應重新申請認證,屆期未申請認證者,其 原證書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