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執業登記 ( 105 年 10 月 07 日)
第9條
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繳納執業執照 費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 關申請補發。

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繳納執業執照費並檢具最近三 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及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