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繼續教育 ( 105 年 10 月 07 日)
第18條
經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情節重大。

二、未依計畫書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致生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四、不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採認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不 生採認之效果。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一年內不得重新 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