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繼續教育 ( 105 年 10 月 07 日)
第14條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及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