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繼續教育 ( 105 年 10 月 07 日)
第13條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及 驗光生:

(一)達七十二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七點,其中 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十四點者,以十四點計。

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 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 點計。

兼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 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一項第一 款性質相近之專業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