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執業登記 ( 105 年 10 月 07 日)
第11條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得依其多重身分同時辦理執業登記,並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執業登記場所,以同一處所為限;執業場所並應符合各該醫事人員執 業場所相關設置標準之規定,該場所依法規得供該類醫事人員辦理執 業登記。

二、應依法律規定分別加入各該醫事人員公會,且應分別完成第十三條第 一項各款所定之繼續教育積分。

三、擇一資格為其主要執業類別,據以計算其執業之場所相關設置標準規 定應具備之人力。

四、停業、歇業或報准前往其他處所執行業務,應以主要執業登記類別辦 理。

五、兼具師級及士(生)級之同一類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業登記僅得擇 一資格辦理。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業登記,依具有 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