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執業登記 ( 105 年 10 月 07 日)
第10條
醫事人員停業及歇業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相關事項,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 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醫事人員停業後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