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2條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床數時,應申請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如下:

一、公立護理機構,為其代表人。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為該法人。

三、私立護理機構,為其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但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 附設之護理機構,為該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