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10條
護理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能依前條限定之日期完成開放使用時,得 檢具相關資料、證明文件及床數分期開放之具體計畫書申請展延:

一、依相關法規規定須辦理機構基地土地用途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水土 保持處理等事項,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時效影響。

二、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影響。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該機構之事由。

前項展延之申請,準用第三條有關申請設置或擴充許可之規定;展延之申 請,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階段,各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