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17 日)
第7條
審查會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審查委員及行政事務人員,應簽署保密協定。

二、審查委員及行政事務人員,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課程。

三、具有適當之行政事務人員,並定明其工作職掌。

四、具備處理行政事務之處所及適當之檔案儲存空間。

前項第二款教育訓練課程證明文件,應經審查會審查,並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