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17 日)
第4條
審查會審查研究計畫,應先綜合評估研究目的、研究性質、蒐集資料、資 訊或檢體之適當性及侵害程度等事項,判斷其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得 免審查、本法第八條所定簡易程序審查或一般程序審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