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17 日)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研究機構,得設一個以上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 稱審查會)。

前項研究機構,包括學校、醫院、公務機關(構)、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