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17 日)
第14條
審查會依前條規定查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計畫主持人;其有變更原審查 決定者,並應載明。

審查會查核結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應通報情形者,應於 作成決定後十四日內,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