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17 日)
第13條
審查會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查核研究計畫之 執行情形;研究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即查核:

一、足以影響研究對象權益、安全或褔祉之情事。

二、研究對象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或反應。

三、出現影響計畫風險利益評估之重要事件或資訊。

前項查核,得以書面或實地查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