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8條
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前條申請案件,應於七日內完成審核, 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未符合資格者,並應載明不符資格原 因。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於核定日起六個月內,依核定項目完成購置 或租賃,並檢附購置、租賃或付費憑證及第五條附表所定應備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未依核定 項目購置或租賃者,不予補助。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撥付補助款一個月內,完成核撥 。

申請醫療輔具補助對象因特殊情況,有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之必要者 ,應於先行購置或租賃後,檢附前條第三款之文件及前項第二款之憑證, 補辦申請;其憑證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