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6條
醫療輔具評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鑑 定機構(以下稱評估單位或機構)依前條附表辦理。

依前項規定為醫療輔具評估後,評估單位或機構應依前條附表之規定,發 給診斷證明或醫療輔具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