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2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 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得有設籍時間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