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10條
申請人對醫療費用、醫療輔具補助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 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