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法  罰則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24條
研究機構或其所屬之研究主持人、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命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一、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以可理解方式告知各該事項,或以強制、利誘 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同意。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對審查通過之研究未為必要之監督。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研究材料提供國外 使用。

六、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或提供資料。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洩露因業務知悉研究對象之秘密或與研究對象 有關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