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法  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13條
以屍體為研究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二、經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以書面同意者。但不得違反死者生前所明示 之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有提供研究之意思表示,且經醫師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者。 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不同意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