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100 年 01 月 31 日)
第6條
生物資料庫設置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三年效期之許可證 明。

前項許可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生物資料庫名稱及其地址。

二、設置者名稱及代表人。

三、設置者地址。

四、生物檢體之保存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