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100 年 01 月 31 日)
第3條
前條之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

一、載有下列事項之設置計畫書:

(一)機構及生物資料庫代表人。

(二)機構及生物資料庫地址。

(三)預計採集、保存之生物檢體種類、數量及相關資料、資訊。

(四)設置期程。

(五)生物資料庫之人員、組織及作業流程。

(六)生物資料庫之設施、設備與保存場所之平面簡圖及有關之環境管制 與監控。

(七)參與者同意書內容及權益保障措施。

(八)生物檢體及有關資料、資訊之處理作業程序。

二、倫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委員名單。

三、生物醫學主管及資訊主管姓名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設置者之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五、參與者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其他侵害 情事時之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之規範。

六、設置者之商業運用利益回饋有關規範。

七、申請者有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補正情事,參與者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 力,致未能補正生物檢體採集程序時,不予銷毀其已採集之生物檢體 與相關資料、資訊之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