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100 年 01 月 31 日)
第10條
設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受主管機關廢止設置許可處分者,應即停止營運,並於廢止日起三個月 內,檢具後續處理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