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4條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時,應 檢具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商業運用利益回饋之有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