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 105 年 09 月 08 日)
第5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科主任,除護理科主任外,應就領有各該類別中華民國 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二)級以上任用資格。

二、曾任公立醫院師(三)級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

三、曾任私立教學醫院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且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三) 級以上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