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 105 年 09 月 08 日)
第4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各分院之分院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及專科醫 師證書,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二)級以上任用資格,並具有下列經歷之 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公立醫院師(二)級以上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

二、曾任私立教學醫院醫療科室主任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