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 105 年 09 月 08 日)
第11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分院長、科主任、護理督導長或護理長之任期,均為三 年,期滿經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續任評核,通過者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