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 105 年 09 月 08 日)
第11-1條
原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組織調 整為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其前後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分院長、科主 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等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應予銜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