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 105 年 09 月 08 日)
第1-2條
本辦法所稱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指醫療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醫院評鑑 之申請類別評鑑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