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8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護理機構核准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申請人為 法人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
三、負責護理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 及住址。
四、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審核許可之床數、日期及字號。
五、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契約醫院之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六、業務項目。
七、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