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6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置或擴充護理機構,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公立護理機構或私立護理機構:

(一)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九十九床以下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許可。

(二)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一百床以上,或由醫療法人依醫療法規定附 設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