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5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置或擴充護理機構,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設置或擴充計畫書,包括申請人、護理機構名稱、建築地址、設置類 別、設立床數、基地面積、建築面積、人員配置、設立進度、經費概 算、擬定開業日期及其他依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規定應記載事項 。

二、位置圖。

三、護理機構配置簡圖。

四、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應檢附各該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函 件。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經許可後,其申請人、設置或擴充地點、床數有變 更者,應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