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3條
護理人員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補發。

護理人員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