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14條
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護理 人員,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 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