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13條
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報 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 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
三、登記事項辦更: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如需換發開業執照,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開業 執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