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11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護理機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 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七年以上,或以護理師資格登記執業從事臨床護理 工作年資四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