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罰則 (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27條
設置者經依前四條規定處罰者,其實際為行為之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之人如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並依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