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生物資料庫之管理 (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11條
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設 置者應即查明及通報主管機關,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相關參與者。

設置者應訂定前項情事發生時之救濟措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