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 103 年 08 月 12 日)
第4條
醫院申請設立或擴充,應檢具設立或擴充計畫書及計畫摘要一式各三份; 其為醫療財團法人或醫療社團法人時,並應分別檢具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 意醫院設立或擴充之會議紀錄。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或擴充之目的、地點、各類病床數、現況及相關基本資料。

二、設立或擴充前後之總樓地板及各樓層地板面積、建物位置圖及樓層平 面配置圖,擴充者應檢附擴充前後配置對照表。

三、當地醫療資源概況、病人來源分析及營運後三年內醫療業務預估。

四、人力資源與財務規劃。

五、預定開業日期及病床開放期程。

六、申請擴充者,其最近三年之財務報告。

醫院之設立或擴充經許可後,其設立或擴充地點、各類病床數或總樓地板 面積有變更者,應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