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醫院申請設立或擴充,應檢具設立或擴充計畫書及計畫摘要一式各三份;
其為醫療財團法人或醫療社團法人時,並應分別檢具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
意醫院設立或擴充之會議紀錄。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或擴充之目的、地點、各類病床數、現況及相關基本資料。
二、設立或擴充前後之總樓地板及各樓層地板面積、建物位置圖及樓層平
面配置圖,擴充者應檢附擴充前後配置對照表。
三、當地醫療資源概況、病人來源分析及營運後三年內醫療業務預估。
四、人力資源與財務規劃。
五、預定開業日期及病床開放期程。
六、申請擴充者,其最近三年之財務報告。
醫院之設立或擴充經許可後,其設立或擴充地點、各類病床數或總樓地板
面積有變更者,應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