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 103 年 08 月 12 日)
第10條
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能依第八條限定之日期完成開放使用時,得檢 具相關資料、證明文件及病床分期開放之具體計畫書申請展延: 一、依相關法規規定須辦理建院基地土地用途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水土 保持處理等事項,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時效影響。 二、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影響。 三、前二款以外不可歸責於該醫院之事由。 四、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事由。 前項延展之申請,準用第三條有關申請設立或擴充許可之規定;展延之申 請,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階段各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