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 105 年 04 月 14 日)
第5條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召募之成年或已結婚未成年之受試者,主持 人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前項關係人之同意,不得違反受試者曾表示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