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 105 年 04 月 14 日)
第3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擬訂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題。

二、目的。

三、方法:

(一)接受人體試驗者(以下稱受試者)之條件、招募方法及數目。

(二)實施方式。

(三)人體試驗期間及預計進度。

(四)治療效果之評估及統計方法。

(五)受試者之追蹤及必要之復健計畫。

四、受試者同意書內容。

五、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學、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資料。

六、有關之國內、外已發表之文獻報告。

七、其他國家已核准施行者,其證明文件。

八、所需藥品或儀器設備,包括必須進口之藥品或儀器名稱、數量。

九、預期效果。

十、可能引起之損害及其救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