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 105 年 04 月 14 日)
第2條
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於辦理查驗登記前,或醫療機構將新醫療技術,列入 常規醫療處置項目前,應施行人體試驗研究(以下稱人體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