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 105 年 04 月 14 日)
第14條
受試者之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於人體試驗結束後,應即銷毀 。受試者同意提供再利用者,應經審查會審查通過,未去連結者應再次取 得受試者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