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 105 年 04 月 14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施行人體試驗之醫療機構提供人體試驗計畫摘要、收案 數、性別比、年齡統計、受試者同意書審查結果及可能風險等有關資料, 或對醫療機構進行必要之查核,醫療機構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

前項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