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 98 年 07 月 27 日)
第3條
指定醫院,應設身心障礙服務窗口,並置適當之人員,提供引導、溝通、 協助就醫等服務。

指定醫院應至少設置獨立之牙科及發展遲緩診療特別門診。

指定醫院應考量前項特別門診跨醫療科別會診之必要,訂定便利之會診流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