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7 月 20 日)
第3條
聽力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補發。

聽力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