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 98 年 02 月 16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代表,辦理獎勵申請案件 之審查。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委辦或委託方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