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 98 年 02 月 16 日)
第3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獎勵對象,應至少提供下列一項服務內容:

一、提供病人社區追蹤與關懷、病人與家屬之心理支持、衛生教育及協助 社區照護與復健。

二、提供就醫、就業、社會福利、教育等資源連接轉銜服務。

三、協助處理病人突發性緊急醫療及危機事件之服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