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 98 年 02 月 16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精神衛生相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稱精神衛生機構團體 )年度獎勵計畫並公告之。
前項獎勵計畫內容如下:
一、獎勵區域、獎勵對象。
二、獎勵項目。
三、獎勵方式、獎金金額。
四、受理審查機關。
五、申請期限。
六、其他有關事項。